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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网友 综合百科 2023-10-11 14:47: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张茂

2014 年 7 月 3 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其他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参与分销渠道的销售者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纠纷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侵权案件查处过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商务部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审查处理的需要。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别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书面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向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商标未注册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书,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地、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地、地)级以上的,并提出投诉。应当提交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如果商标是未注册商标,证明使用期限不少于的材料5年 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注册期限不少于3年或者连续使用不少于5年的证明材料。

(三) 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

(四)证明该商标已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

(五) 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情况、销售面积等年。

前款所称“3年”、“5年”,是指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被请求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之前的3年和5年。申请无效,以及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之日前3年和5年的商标侵权调查中。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商标法。限期内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查。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和审查。经初步核实符合规定后中国商标注册总局,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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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是否在本辖区范围内。其管辖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核查和审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和案件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全部因素,但不能全部满足的因素作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商标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构成驰名商标的的,应当向提出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部门给予了批准。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确认答复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贸易。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办案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商标局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注册管理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商标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纠纷处理、商标侵权调查等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可规定该商标已在我国备案为驰名商标保护。

一方当事人在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相同的范围内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对方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有异议的中国商标注册总局,说明理由提出异议且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侵权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予以保护以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以欺诈手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应当撤销涉案商标认定,并通知报送省。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有关材料的核查、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这些规定,而没有这样做。协助或者不履行核查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或者逾期不报告处理情况的,由上级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当通知并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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