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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网友 综合百科 2023-10-15 17:12: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76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茂

2015 年 8 月 27 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申请人应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选择小、中、大类中的一个或多个独立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未作规定的新兴产业或特定经营项目,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惯例或专业文献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预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登记前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凭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要登记后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后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送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许可后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对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未载明预许可经营项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规定办理登记。

经营性项目以外的经营性项目,商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行业海关或专业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和证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批准文件、证书名称、审批权限、审批内容、有效期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内包括预许可经营项目的北京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审批机关审批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以企业名义包含或者体现行业、经营特点。对于跨行业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就是企业所在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预先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变更批准文件、证书的,应当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凭批准文件和证书注册。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后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或者证书记载的经营项目术语与原登记字样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与批准文件或证书。

第九条 分立、合并新设企业申请预许可经营项目,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立、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申请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登记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再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变更类型的,对变更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先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投资者后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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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者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投资者由境外投资者变更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规定重新登记经营范围。审批机关的证明。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另行核准分支机构预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根据分支机构预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和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注明“(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经营的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为预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批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其他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停止相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不属于预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调整为预许可经营项目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 经营范围内的预许可经营项目北京公司营业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申请批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有相关规定;

(三)经营范围内的预许可经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已届满,公司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四)经营范围内的预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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